财联社11月3日讯(记者 彭科峰)对于掌握发放贷款大权的银行高管来说,一旦甘于被企业围猎,大肆收取好处费,下场一般都不会好。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就发布了一个典型案例——在被查落马1年多之后,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原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西宁市城西支行原行长霍豫的二审结果出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11月3日,财联社记者查询发现,建行青海省分行原行长郭继庄,也因为在职期间给房企违规批贷并受贿被查,退休5年后仍然落马,今年1月刚被判刑14年。
建设银行一支行原行长给房企放贷2亿多并收取好处费
据了解,霍豫,男,1969年出生,大学本科文化,河南周口人。2003年12月至2021年7月,他任中国建设银行西宁市城西支行副行长、行长、总经理,2021年7月至2022年8月26日,他任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总经理,2022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
据文书披露,霍豫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涉及民间融资借贷和给房地产企业放贷。2008年7月,霍豫在担任中国建设银行西宁城西支行副行长期间,结识从事民间融资借贷的陈某某。在获悉对方从事职业后,霍豫利用职务便利将银行信贷客户青海紫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高某介绍给陈某某。陈某某与高某达成15,000,000元的民间高息借贷协议,约定借期为1年,到期还本付息共计25,400,000元。
考虑到霍豫的职务可制约高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宁城西支行的信贷业务,所以陈某某请霍豫作为借贷协议的担保人。霍豫虽未答应作为借贷协议的担保人,但承诺为陈某某提供帮助。2009年8月14日、11月4日,霍豫分两次收取陈某某的感谢费共计100,000元。
检方还查明,2009年4月至2009年9月期间,霍豫在担任中国建设银行西宁城西支行副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给客户经理陈某、客户部经理杨某打招呼,人为调整青海紫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本金占比、拔高公司信用评级等,给该企业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宁城西支行办理的3笔房地产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取得贷款提供帮助。此后,青海紫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顺利取得7千万元的贷款。
2011年8月至2012年4月期间,霍豫再次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客户经理徐某以人为调整青海紫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本金占比,拔高公司信用评级并要求客户部经理杨某尽快审核等方式,给青海紫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宁城西支行办理的4笔房地产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取得贷款提供帮助,后续青海紫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1.5亿元的贷款。霍豫此后收受青海紫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高某的好处费共计60万元。以此计算,霍豫通过给青海紫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批贷2.2亿元受贿60万元。
2008年至2013年期间,霍豫在担任中国建设银行西宁城西支行副行长期间,又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安排客户经理慈某、客户部经理杨某以加快申报节奏、调整申报次序等方式,给青海力盟海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宁城西支行办理的8笔房地产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取得贷款提供帮助,后续青海力盟海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宁城西支行共计取得贷款6100万元。此后,霍豫在西宁市城西区力盟商业街一咖啡馆内收受该公司负责人马某的卡地亚手表一块。
法院二审判定受贿罪成立 驳回当事人缓刑诉求
一审法院认为,霍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中国建设银行西宁城西支行副行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霍豫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一审判决霍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随案移送的卡地亚牌男士手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不过,霍豫对一审结果并不满意,发起上诉,恳请二审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2023年10月,二审开庭。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指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霍豫的犯罪数额,以及自首、认罪态度等情节,所作量刑适当;根据霍豫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建行青海省分行原行长郭继庄也因受贿罪今年获刑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原行长郭继庄也因为给房企批贷受贿被查,今年1月刚刚被判刑14年。
其中一份文书披露,2008年,西宁漓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漓江公司)为了开发位于西宁市城西区的可可西里俱乐部综合楼项目,向建行西宁城中支行申请贷款1亿元未获批准。为了达成项目,该公司法人李大为通过青海省建行西大街支行时任行长李振宇的介绍认识了郭继庄。认识之后,郭继庄、李大为和李振宇3人经常一起吃饭。在饭局中,李大为对郭继庄说他有笔贷款有点问题,申请不下来。于是郭继庄就让时任建行青海分行公司部总经理李某某把李大为的贷款问题解决一下,后来李大为的这笔贷款顺利获批,共获得建行城中支行共计9000万元的贷款。此后,郭继庄又帮助了李大为的其他业务。
为表示对郭继庄的感谢,2015年5月李大为提出将漓江公司开发的位于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21号3号楼2单元28楼2281室,面积为175.39平方米房屋一套送给郭继庄,并于2017年12月替郭某支付首付款后,与郭某签订了商品房现售合同。经鉴定:该房屋价格为人民币126.1054万元。
此外,法院还认定,2011年至2013年,青海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开发盐湖小区项目申请贷款时额度受限,后经时任建行青海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郭继庄的帮助,顺利获得建设银行西宁城中支行1.1亿元贷款。2013年,曾克剑为表示对郭的感谢,从其掌控的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账户支出71.27142万元,为郭继庄在西宁市锦绣江南小区认购的两套团购房支付房款,并办理了房产证。2015年春节前,曾克剑还在深圳以拜年的名义送给郭继庄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0.5395万元。
相关法院认定,郭继庄非法收受或者索取多个单位及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773.001514万元。最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郭继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